
《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》(WS/T 821-2023)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,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,于2023年10月21日發布、2024年4月1日正式實施,適用于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照護服務的機構(含幼兒園托班),半日托、計時托、臨時托等機構可參照執行。
該標準旨在規范托育機構服務質量,明確評估內容與要求,為托育機構質量提升、行業監管提供統一依據,助力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規范化發展。
圍繞托育機構 “辦托條件、托育隊伍、保育照護、衛生保健、養育支持、安全保障、機構管理” 七大維度,建立全面、可操作的質量評估體系,既明確底線要求,也設定提升目標,推動托育機構從“合規運營”向“優質服務”轉型。
遵循“全面客觀、質量為重、注重實效、獨立公正、以評促建”原則,評估總分1000分,按得分情況及基礎指標達標情況分為A優秀)、B(合格)、C(不合格)、D(需要重大改進)四個等級。其中,16項基礎標準指標(必達項)中的任一必達項未通過即判定為 D 級。
辦托條件(100 分):包括機構資質、環境空間、設備設施、玩具材料四大方面。
托育隊伍(140 分):包括人員配備、隊伍建設、權益保障三大方面。
保育照護(200 分):包括情感氛圍、生活照護、發展支持三大方面。
衛生保健(210 分):包括衛生保健制度、健康管理、膳食營養、傳染病管理、常見病管理五大方面。
養育支持(80 分):包括家長合作與社區聯動兩大方面。
安全保障(200 分):包括安全領導組織、制度建設、隱患排查、防控體系、應急管理、安全教育、風險防控七大方面。
機構管理(70 分):包括文化建設、組織架構、人事管理、費用公示四大方面。
1.地面無尖銳突出物;墻角、窗臺拐角處圓滑無棱角(或有防護);家具棱角處有防護;乳兒班和托小班應有安全圍欄和地墊。
2.合理配備保育人員。保育人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不低于以下標準:乳兒班1:3,托小班 1:5,托大班 1:7。18 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,每個班不超過 18 人,且保育人員與嬰幼兒的人數比例不低于 1:5。
3.衛生保健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,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。
4.所有托育工作人員應具有健康證明,且在有效期內(每年至少健康檢查一次,健康檢查項目依據《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》);不帶病上崗。精神病患者、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機構工作。
5.所有托育工作人員應無任何暴力、虐待、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語言和行為(如辱罵、推搡、歧視、體罰或變相體罰、漠視等)。托育機構等若發現托育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,應依法向公安、民政、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。
6.依法與所有托育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。
7.所有托育工作人員的工資應按月足額及時發放,并為所有符合條件的托育工作人員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。
8.收托時查驗全體入托嬰幼兒的“預防接種證”和入托體檢表。
9.做好嬰幼兒晨檢、午檢和班級全日健康觀察,并做好記錄,發現嬰幼兒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完整記錄。
10.與家長簽訂協議,明確雙方責任、權利義務、服務項目、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方法等;做好新生入托登記,了解嬰幼兒的基本信息。
11.設有消防專責人員,每月定期檢查消防設備,并做好記錄。確保消防設備完好、有效,且位置擺放正確。
12.設有食品安全檢查專責人員。自制餐的托育機構負責食品出入庫、標準操作流程檢查、食品留樣、食堂衛生、飲用水質安全檢查等;外送餐的托育機構,負責向送餐方索要相關憑證記錄并留存,負責食品留樣、分餐間衛生、飲用水質安全檢查等。做好檢查記錄。
13.按執勤人數至少配備以下防衛器械:防暴頭盔(1 頂/人)、防護盾牌(1 副/人)、橡膠警棍(1 支/人)。
14.具備安全設施設備,安裝一鍵式報警,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。嬰幼兒生活場所安裝全覆蓋的監控設備。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 90天。
15.購買至少一種托育機構責任類保險。
16.近三年未發生嬰幼兒傷害事故。
京學托育機構質量評估系統/小程序,依托國家《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》,憑借“公示清單化、監管分類化、數據集成化”的技術手段,通過機構自評、監管他評的方式在線采集托育機構的辦托條件、托育隊伍、保育照護、衛生保健、養育支持、安全保障和機構管理7類指標數據,通過大數據綜合治理分析,全面檢測托育機構質量水平,及時發現機構未達標情況,智能生成托育機構質量評估報告,提高托育服務質量,增強家長信任度,主要包括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態勢、托育機構自評審核、監管部門他評管理、質量評估版本管理和托育機構質量自評5大功能模塊。
由經主管部門認可的事業單位、高校或研究機構作為評估機構,評估人員需熟悉托育政策與實務、具備良好職業道德。評估通過查閱資料、現場查看、人員訪談、視頻核查等方式采集信息,出具評估報告,作為機構整改、監管部門執法的依據。
1.明確托育機構運營底線,通過16項必達項筑牢安全、衛生、人員配備等核心防線,保障嬰幼兒權益;
2.統一行業評估標準,解決各地監管尺度不一的問題,為托育機構規范化發展提供明確指引;
3.推動托育服務質量提升,通過 “以評促建” 引導機構補短板、強弱項,緩解家長 “入托難、入托貴、入托不放心” 的痛點;
4.為政策扶持、資源配置提供參考,助力托育行業高質量發展,完善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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